马占锦律师亲办案例
何使用录音证据赢得诉讼
来源:马占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574

何使用录音证据赢得诉讼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份左右原告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林某,原告与被告经口头委托,委托被告购买要出让的洗车场。后被告与第三人洗车场负责人何某议定手续转让费,原告了解相关情况后,随即通过朋友向被告支付定金,其后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一半的转让款付给被告,被告向第三人何某支付了剩余转让费,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解除了其受让关系。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给第三人作为违约金后,剩下650000元第三人何某退还给了被告,被告未将650000元及尾款200000元向原告转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不当得利850000元。

代理工作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为其代理民事一审阶段的工作。在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后,本案的关键在于所有案件的事实均是由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形式完成。支付款项也是部分通过现金部分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接受本案代理工作后经代理人仔细核对信息,挑出较为关键且有用的证据材料,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组织出示、证据的补强等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案件的核心要点:

1.原被告之间的究竟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2.固定三方之间的口头约定事实内容及各方之间款项来往的证据。

代理律师的方案

首先,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因为建立在原告委托被告于拉萨市面上寻找可以转让的洗车场,且后期洗车场受让等相关事宜双方建立委托关系,但就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支付给被告准备购买洗车场的费用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

其次,在本案中被告对钱款的占有是没有法律的依据的,原告对被告具有按照委托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委托事项完结,代理人应当退还委托人交付的委托事项的相关费用;

最后,为了使得本案于原告所在地立案,在本案诉讼方案制定时,就要仔细考究,以免法院以不在其辖区为由,不予立案。若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于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出发,则可于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然被告所在立案对于原告而言不利,标的物所在第立案,于原告有利。综上所述,律师办案思路应当从便捷自己当事人一方的角度出发。

代理律师的方案观点集成

在解决案件立案后,在本案证据组织及收集方面的突破口则成为本案出卖洗车场的第三人证言。因本案欠缺诸多三方委托关系的事实,及口头约定关于终止转让后如何处理的事实,在争取第三人将案件事实还原方面有较大利处。在遇到第三人不配合帮助原告说明案件事实时,如何从证据角度、诉讼程序角度,完整收集第三人证言成为本案的关键。经代理人设法先是将本案出让方列为第三人,在法律程序上给予第三人一定的压力。然后担心第三人于将来出庭时不予配合,故又协调法院让其在本案处理方面先对第三人做法庭调查笔录,此步骤事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在协调法院及第三人两边事宜时,一方面要说服法官为本案对第三人做调查笔录,另一方面要说服第三人配合。再此过程中达到统一后,才能将本案关键证据予以固定。代理人在参与对第三人进行的调查笔录时,要求法院询问对案件关键的问题,为后期与被告进行的诉讼打下基础。

最后原被告之间的转账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5000的诉求请求,完全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委托方委托被告处理与第三人签订洗车场的转让的事务,被告作为受托人也的确收到了支付转让费的1000000达成被告就有义务把剩下的850000退还给被告,对第三人何某支付200000的违约金原告是认可的,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和质证的权利。其后果被告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林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800000元整。

如果为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不当得利在生活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行为方式,那么到底有哪些认定方式呢?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2.给付目的之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以上内容由马占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占锦律师咨询。
马占锦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07好评数4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A座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占锦
  • 执业律所: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7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A座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