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锦律师亲办案例
伪造印章实施诈骗
来源:马占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507

伪造印章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以帮忙办理“鲜肉店生猪产品备案手续”为由,先后五次从被害人倪某的手中骗取了现金共计人民币135万元,通过伪造的公章办理了备案手续,135万元未真实用于承诺的事项。

被告人任某在2017年2月13日向拉萨市公安局投案未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代理工作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了本案被害人倪某的代理委托,通过阅卷,,查证了被害人总共被骗取金额的真实性,以及五次中每次被骗取的具体金额,同时通过合法的程序调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等工作,查证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后,设法将被告人财产进行保全。并于强制执行程序将财产追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的核心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

财产的追回方式及实际实施。

代理律师观点: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135万元财产的行为属诈骗罪;

被告人通过伪造公章来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

被告人有义务退还被害人135万元的诈骗金额。

代理律师的方案观点集成: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被害人倪某财产的目的,通过欺骗被害人可以办理“鲜肉店生猪产品备案手续”为由,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办理事项给了被告人共计135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未用于承诺的事项,而用于被告人个人消费,商业投资,赌博,还债等,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266规定,属于诈骗罪。

同时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的公章,欺骗被害人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280条规定造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印章是指,没有权限而制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印形,或者在纸张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让一般人误以为真实印章的印形。

最后被告人不仅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没有能力办理“鲜肉店生猪产品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伪造公章来骗取被害人倪某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你认为,被告人对诈骗欠款去向说法不一,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该结果为摘录,详看2017藏01刑初46号)

一.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二.三星S7蓝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任某向被害人倪某退赔13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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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锦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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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占锦
  • 执业律所: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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